阅读: 33 发表于 2024-12-11 09:50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2022年系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通报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吉市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酒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后堂烹饪区内的味之源红太阳蛋黄制品2袋、香浓鸡鲜粉1罐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8元。其中味之源红太阳蛋黄制品用于制作黄焗大虾,香浓鸡鲜粉用于凉菜调味。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市某中医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8月4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昌吉市某中医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γ-谷氨酰转移酶(γ-GT)测定试剂盒等4种医疗器械均已过期,该批产品主要用于肝功检测、血脂检测和凝血时间检测。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奇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奇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0#车用柴油和-35#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发现,该公司0#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合格,-35#车用柴油的冷滤点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车用柴油共37.2吨,均已销售,货值金额206934.59元,违法所得6534.92元。2021年4月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34.92元、罚款206934.5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4月3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对新疆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4月29日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禁止使用未检验合格的海盗船、青蛙跳、转转杯等游乐设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未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木垒县某殡仪馆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2021年5月6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某殡仪馆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中对部分价格进行了遮盖,并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煤炭款、祭祀烧纸、香炉、绳子、铁锹、凳子租用等费用,违法所得共计22000元。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疆某线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低压电力电缆案
2021年6月25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规格型号为WDZ-YJY 5×16 0.6/1KV电缆456米、规格型号为YJV 5×6 0.6/1KV电缆780米,合计货值金额30795.6元。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79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呼图壁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1年6月16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辖区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10日,该公司共购进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68次,未建立药品进货查验、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2978瓶,货值金额73277元。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吊销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玛纳斯县某称重公正计量有限公司伪造计量数据行为案
2021年1月16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辖区某称重公证计量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鉴定合格期限内的电子汽车衡,对车主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进行称重,在收取王某300元好处费后,利用其可自行调整正负40kg数值的权限,在电子汽车衡称重的过程中更改磅单数值,出具虚假称重计量单。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