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9 发表于 2025-05-27 04:38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今年以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民生关切为核心,着力解决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依安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案
2024年11月25日,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依安县某电动车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涉嫌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鼎翊”牌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在本体上未发现标有“充电过程中,严禁覆盖”警示语,不符合国家标准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5元。
克东县某面包房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6日,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克东县某面包房所销售的老式饼干进行抽样检测。
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当事人所销售的老式饼干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讷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國宴”酒案
2024年10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讷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商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國宴”酒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讷河市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讷河市某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hegen”商标的涉案奶瓶10个,奶嘴8盒,违法经营额2200元。经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定,涉案标有“hegen”商标的奶瓶和奶嘴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11000元。
富拉尔基区某火锅店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2月10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拉尔基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菜单上名为“荷塘一品龙鱼片”的涮品实际使用的原料是“巴沙鱼片”,名称与原料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富拉尔基区某牛肉面馆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月21日,根据举报线索,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拉尔基区某牛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串在其外卖平台上标注主料:牛肉。经现场检查发现其原材料为食之源满意牌手把肉,配料为鸭胸肉,并无牛肉成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建华区某装饰材料商店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案
2025年1月24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某装饰材料商店所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检测。
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当事人所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导体电阻项目(20℃)不符合GB/T 5023.1-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录乙烯绝缘电缆》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并处罚款576元。
泰来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4年11月12日,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泰来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但安检(人工检验部分)未记录栏板高度数值、上传检验录像未显示栏板高度测量过程,结果无法复核,该行为不符合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依安县某殡仪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11月5日,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依安县某殡仪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提供的接抬尸服务未执行《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规〔2017〕4号)文件要求,将接抬尸服务列为延伸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元。
甘南县某殡葬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案
2024年11月10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南县某殡葬用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两款骨灰盒不符合GB/T23288-2023《木质骨灰盒通用技术》,其高度超过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元。
讷河市某托餐中心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5年1月3日,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某托餐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厨房内所使用的调味剂的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托餐中心上述违法问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