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特辑】北辰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阅读: 16 发表于 2024-10-13 19:42

 

阖/家/团/圆 重/阳/安/康

CHONG YANG

2024-10-11

九九重阳,金桂飘香,一年一度的重阳节如约而至。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北辰法院发布两则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某甲、马某乙与天津市北辰区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甲、马某乙的母亲戴某入住天津市北辰区某老年公寓,该老年公寓负责照顾戴某的日常生活,马某甲、马某乙每月支付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2024年1月25日晚,戴某在该老年公寓内摔伤,1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甲、马某乙以老年公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戴某死亡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老年公寓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公寓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据其服务内容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对老年人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通过案发时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戴某摔伤后第一次出现至监控视频内到被工作人员发现,期间经过了30分钟之久,养老公寓未采取科学合理的救助措施将戴某及时送医治疗,养老公寓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根据其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戴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有效预判,其本人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最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养老公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我国老年群体日益庞大,养老服务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涉养老服务的纠纷较多,本案的审理对相关从业机构敲响了警钟。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是其对服务对象应尽的首要义务,相关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老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照顾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该多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通过多种方式对父母进行日常的慰问和有效的陪伴。

案例二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

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李某诉付某甲、付某乙

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丈夫育有付某甲、付某乙二女,现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李某的丈夫于2021年去世,李某现年事已高,患有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除土地租金外,无其他经济收入。考虑到付某乙独自赡养能力有限,且近年来付某甲一直未尽赡养义务,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付某甲、付某乙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2000元,并对原告履行探望、照顾生活、陪同就医等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现李某已耄耋之年,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料。李某将付某甲、付某乙抚养长大,各自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付某甲、付某乙作为李某之女,应当能够体会到当年老人维持家庭、抚养子女而付出的艰辛,于情于理于法均应负责照料李某的晚年生活,在李某的有生之年,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现李某已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付某甲、付某乙作为女儿应共同对李某晚年生活在经济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以使李某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鉴于双方实际情况,并结合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法院酌定付某甲、付某乙每人每月各给付李某赡养费500元,另考虑付某甲、付某乙因经济承受能力问题无法花钱雇人照料李某,故由付某甲、付某乙轮流照料李某。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应当体谅父母的养育之恩、照顾之情,不但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供稿:青光法庭、小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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