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法庭首次启用、涉老典型案例发布 ······这场新闻发布会聚焦老年人权益保护

阅读: 32 发表于 2024-10-13 19:42

 

10月10日,在重阳节来临之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典型案例,并首次启用静安区人民法院适老化法庭。发布会由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朱昱主持。

发布会上,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通报该院创新发展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的工作成果,并介绍适老化法庭建设情况;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金晶通报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典型案例,副庭长白云回答记者提问。媒体记者、区人大代表、法院特约监督员、上海老龄事业发展中心领导、街道人民调解员、“银发盾牌”老年服务志愿者、《老年报》读者代表等参加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27场。

1991年,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成立老年法庭。三十多载春秋,始终坚持司法护老理念,不断创新涉老审判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23年,静安区人民法院首创性地构建了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把涉老案件专门审判拓展为立审执全流程观护,并推出以下举措:

建立路径清晰、系统集成、规范高效的涉老观护机制。通过建章立制,制定一份符合静安区情及静安区人民法院实际的涉老审判工作意见,针对立审执各阶段出台三份配套工作办法,根据案件种类及老年当事人特殊需求等情况动态形成多份涉合同、侵权、婚姻、赡养等涉老类案件办理的详细工作指引。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推行涉老案件的全要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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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分级分类标注、分需分层处理的定制式诉讼服务。对于受理的涉老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在办案系统中以“红黄绿”三色进行分级分类标记。标签随案流转,法官根据提示采取相应的观护举措。至今,静安区人民法院共对5400余件涉老案件予以分级分类标注、分需分层处理的全流程观护,庭前解纷率约50%,执行完毕金额超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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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便利温馨、贴合群众需求的适老化人民法庭。进行适老化法庭改造,取消法庭门栏,增加墙壁扶手,更换防滑地板;在原被告席位桌上放置放大镜、扩音器等便民物品;在审判大楼配置AED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急救培训;新建残疾人卫生间,家事调解室;升级立案窗口,招募青年志愿者为老年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服务。

静安区人民法院适老化法庭

适老化法庭的便民设施

适老化法庭的便民设施

适老化法庭的便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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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本次发布的涉老典型案例包括立案、民事、刑事、执行等不同类型案件,既涵盖继承、漏水、居住、借贷、赡养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也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人身财产安全等老年人关注的话题,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老人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出游退赔遭拒纠纷案”,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维护弱势群体居住权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保障老年群体居住权,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具有积极意义。

发布会结束后,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等还参加了以老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座谈会。会后,与会人员参观了新改造好的适老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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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介绍道,“适老化法庭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改造,保障了老年人能更加自主、安全、方便地参与庭审活动中,让老年人在司法活动中更有获得感。”

张老伯是一名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当天他也来到了新改造好的适老化法庭,“因为腿脚不便,平时主要依靠轮椅出行,我上次来法院需要工作人员的搀扶,还要将轮椅搬进搬出。现在我可以借助电动轮椅自己进出法庭,而且法庭中的放大镜等设备也可以让我更清楚地阅看诉讼材料。”张老伯说道。

代表点评

欧阳华

静安区人大代表,上海大学温哥华电影学院理事长

发布会让我感受到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审判工作做得越来越细致和人性化,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还需要对老年人进行心理关怀。静安区作为一个深度老龄化的城区,老年人处理问题的方式和生活习惯与年轻人不同,需要法官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观护措施,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构建了更加立体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解决了老年人的“急难愁盼”。同时新改造的适老化法庭温馨便利,于细节处彰显了法院司法为民的温度。希望静安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涉老审判的新举措、新方法,为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静安区人民法院

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典型案例

目录

/ 案例1 /

“立案‘一站通办’适老诉讼服务”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涉老立案专窗接待了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年当事人郁某。郁某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承租人未及时缴纳租金,故郁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郁某文化水平低、行动不便,没有能力书写起诉状,也无力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处理结果

立案庭涉老立案专窗导诉人员立刻为郁某提供了全程引导陪护诉讼服务,立案法官了解到老人面临的诉讼障碍后,对郁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立案指导,采取口头起诉代为记录的方法帮助老人立案,并帮助提炼诉讼要素,指导老人准备诉讼材料。该案件在审判业务系统中被标记为“红色”,提示办案法官对郁某的诉讼给予一级观护,最终顺利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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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开启了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审判工作全院一盘“棋”。立案庭作为棋盘中关键的第一环,特地开设涉老立案专窗,为老年群体提供“一站通办”诉讼服务。日常接待中,立案庭严格落实《涉老诉讼服务工作办法》,为郁某等存在诉讼困难的老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并通过“红黄绿”标记提示后续法官给予全程的引导陪护,极大地便利了老年诉讼当事人。对郁某的接待过程也是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体现在立案阶段的缩影。

/ 案例2 /

“丧女父母起诉女婿分担购墓费用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两原告系六旬老人,育有一女翁某。翁某于2019年8月与被告结婚,于2020年3月去世。现因两原告为翁某办理丧事并出资23000元购买了墓地,且墓地维护需要一定费用,再考虑到被告与翁某的身份关系,故要求被告作为女婿承担一半购墓费。被告称其系残疾人,现无固定收入来源,且与两原告过往矛盾很大、难以调和,不愿承担费用。

处理结果

该案件起初被标记为“黄色”,法官在诉调阶段积极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都不肯让步。考虑到两原告经历了丧女之痛,情绪较为激动,矛盾激化概率大,该案件在动态跟踪评估下被重新标记为“红色”。正式立案后,法官多次走访调解,从情理、法理等多层面进行释明,极力为双方化解积年矛盾,最终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由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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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近亲属间分割死者丧葬费用纠纷案件。法理层面上,墓地购买费用的性质、分担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争议;情理层面上,原被告系姻亲关系,且对翁某的离世均承担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判决方式结案可能会让双方关系更加剑拔弩张。因此,法官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将纠纷化解与关系修复相结合,最终调解结案,不但减轻了原、被告面临的身心压力,也有助于化解双方心结,妥善消弭纠纷。

/ 案例3 /

“特殊司法服务保障聋哑老人无障碍诉讼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八旬老人,被告系六旬老人,双方均系聋哑人。2012年被告向原告以现金形式借款,2014年底起双方约定原告每月支取被告退休金作为还款。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退休金存折挂失无法取款。2021年1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表示尚欠借款本息合计86000元。被告于2023年还款1万余元,后未能偿还剩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

处理结果

考虑到原被告均有残疾,该案件被标记为“红色”,法官上门,通过纸笔进行沟通,并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邀请聋哑学校退休教师提供同步手语翻译。审理中,虽然双方对借款本金无争议,但由于原告缺乏借款交付证据,且双方均无法陈述被告的具体还款金额,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就还款金额和方式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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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精神,对切实保障特殊群体诉讼权利、减少特殊群体的涉诉障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残障人士诉讼能力较普通当事人更弱,法院用实际行动回应特殊群体的多元需求,提供绿色无障碍式诉讼服务,传递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提升了预防化解涉特殊群体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弘扬了平等、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案例4 /

“老人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出游退赔遭拒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老人王某年近七十,其报名参加被告旅行社组织的跟团出境游,在抵达机场准备开始旅行时,却被航空公司告知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免签入境。王某此前已将护照电子版发送给了被告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却没有提醒王某对护照进行展期,王某只好回家。因被告拒绝退费,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并支付交通费等。

处理结果

该案件被标记为“绿色”,法官数次向王某核实案件细节、征询其调解意向,并积极开展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服务机构,在包价游时应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告知游客;且原告年近古稀,旅行社理应承担更详尽的告知义务。旅行社违约导致游客遭受损失,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旅行社向原告返还团费,并承担必要的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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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为因旅行社在包价游中未尽告知义务、旅游者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出境致诉的旅游合同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该案判决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具有积极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依法保障老年群体享受美好生活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案例5 /

“九旬老人诉七旬儿子归还代为保管的养老钱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老人李某年过九旬,其子刘某年过七旬。老房拆迁后李某便同刘某共同生活,后将70万元积蓄交给刘某代为保管。但后来刘某不肯归还钱款给母亲,还矢口否认钱款的存在,李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双方的通话录音作为刘某保管其70万元积蓄的证据,刘某亦在录音里正面回应过其确实保管着母亲70万元存款。

处理结果

由于原告年过九旬,该案件被标记为“红色”,法官积极落实一级观护要求,上门走访询问老人真实意愿,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主动协助搜集相关证据。但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纵观在案证据,刘某确实受李某委托代为保管案涉70万元,原被告间事实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故依法判决刘某返还保管款项。后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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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小案大治理——众“治”成城678》法治系列纪录片播出,获得群众好评。在法理上,原告有权随时取回自己的保管物;在情理上,无论为何家庭原因,均不能剥夺其自主决定个人财产如何处分的权利。该案判决对规范亲属间保管财物、处置财产和赠与行为均有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建议老年人增强证据意识、教育子女积极关心和赡养父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宁。

/ 案例6 /

“维护弱势群体居住权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其配偶均已去世,两人生育三女一子,现四人均系老年人。张某某去世后,经法院判决确认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征收补偿款中500多万元属于其遗产。后小儿子用部分补偿款购买了上海市普陀区某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补偿款290多万元。二女儿认为因购房款系张某某遗产,故小儿子名下的涉诉房屋亦属于张某某遗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处理结果

该案件起初被标记为“黄色”,后法官调查得知大女儿为孤老,一直住在涉诉房屋中、且无他处住房,遂重新标记为“红色”。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涉诉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且该房屋由大女儿一人居住至其死亡为止;在小儿子处属于张某某的剩余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四人各继承7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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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在无房屋居住情况下的法定继承类案件。按常理,原被告四人对该房屋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考虑到大女儿作为孤老且无房屋居住的特殊情况,经法院调解,在案涉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使其独自使用上址房屋。该案的调解依法保障了老年群体居住权,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居、老有所安。

/ 案例7 /

“卧室改建卫生间致楼下漏水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老人林某年过七十,其搬入新家后见卧室外墙顶部有严重漏水痕迹,后发现楼上老年邻居姜某在卧室加装了一个卫生间。林某数次要求姜某恢复原状,姜某不予理睬。后林某向城管部门投诉,姜某将马桶等拆除,但私下仍保留了淋浴房和水管等。故林某起诉要求姜某将加装卫生间彻底拆除,并恢复原状。

处理结果

该案件被标记为“绿色”,法官上门调查被告卧室改造情况,倾听原、被告意见,委托专业公司进行鉴定,并从睦邻关系角度考虑尽力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在本没有设计排水系统的卧室安装淋浴房等,存在漏水隐患。虽然马桶和淋浴器已拆除,但姜某擅改房屋原始使用功能,已然对林某造成妨害。故判决姜某拆除卧室内加装的洗漱台盆等,恢复房屋原状。后姜某对加装的卫生间改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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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为自家居住舒适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该案判决切实保护了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有效引导广大居民自觉遵守住房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亦提醒老年业主改造房屋需尊重公序良俗,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边界,对构建融洽邻里关系有积极作用,弘扬了公正、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案例8 /

“虚假申请涉老‘长护险’参保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某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由该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对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进行居家照顾,由医疗保障基金承担90%的服务费。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该机构名下护理人员季某某、赵某某等十人,在未实际上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通过关闭手机定位功能虚假打卡、诱骗参保人员配合签字,虚假申报“长护险”基金结算超过百余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十万余元。

处理结果

由于事关老年群体切身利益、影响较为恶劣,该案件被标记为“红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赵某某等十人构成诈骗罪。结合各因素考虑,依法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退赔医保损失十万余元。庭后,法官也对被告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发了《社区矫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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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医疗保障是维护社会平稳运行、解决群众后顾之忧的“压舱石”,“长护险”解决了长期处于失能状态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护问题,是应对社会老龄化的重要举措,骗取医保基金必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法院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犯罪行为,为维护国家医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和积极作为。同时,也提醒老年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谨防骗保犯罪行为,看住自己的“看病钱”“救命钱”。

/ 案例9 /

“八旬老人赡养费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林某系81岁高龄老人,眼睛重度残疾。其与被执行人何某系母子关系,双方因赡养费问题致诉,后在法院达成调解。因何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林某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执行截至2020年8月的赡养费,当时该案执行完毕。然而,之后何某仍不主动支付赡养费。林某无人照料其生活,故向法院来信说明情况。

处理结果

该案件被标记为“红色”。执行局涉老执行团队在了解老人困境后,主动上门立案,当场制作执行笔录。执行法官将赡养费快速执行到位,同时多次向何某耐心释法,打开何某心结,促成母子多年积怨化解,修复了破损的亲情。后何某均按期支付了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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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作为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的最后一环,执行局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老年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对申请执行赡养费、医疗费、居住权类案件优先执行。本案中,一方面,执行局执行完毕赡养费,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益;另一方面,主动了解老人的心理诉求,化解其家庭矛盾根源,使破碎的家庭重圆。除了执行钱款以外,也杜绝赡养费再次出现拖欠的情况,以温情执行守护老人幸福晚年。

文字 | 陈润文、范婷婷

摄影 | 刘宁、侯晓晖、王旻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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