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阅读: 95 发表于 2024-09-15 15:35

 

  当代中国殡葬改革的发展,离不开学界的广泛参与。然而,一直以来,学界对殡葬研究有着某种先天的规避情结。除部分历史和民俗学者外,学界对殡葬特别是当代殡葬改革的关注与研究似乎缺乏浓厚的兴趣。在此背景下,二十一位知名学者联名投书澎湃新闻,呼吁应对乡村的传统丧葬礼俗进行保护,反对部分地区政府“一刀切”式的殡葬改革方式,应当说这一行为本身,便是颇具意义的。倡议书在刊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对于从事殡葬改革的科研人员来说,这显然也是一个值得深刻省思的机会。
  关于倡议书中的观点,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不乏其人,可谓见仁见智。总体来看,至少倡议书所提到的如下两点,是能够站得住脚跟的。
  第一,对传统丧葬礼俗的价值评估。作为古代“五礼”之一,传统丧礼基本成型于秦汉时期。从秦汉到清末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其在维护社会伦理、规范社会秩序、塑造人文道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功能。倡议书对此有着较为全面地归纳和总结,是符合历史事实的。这一点,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反对。
  第二,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殡葬改革方式过于简单的事实判断。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殡葬改革一直是在政府的强势主导下进行的。简化或扬弃传统的丧葬礼俗,是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殡葬改革中,也确实存在“一切从简”的指导理念。相关思维一直到今天,依然在部分地方政府中有着一定影响。这种对人的遗体偏于“技术化”处理的倾向,不可避免地导致殡葬改革中“人文”取向的薄弱与缺失,也成为了政府与民众间在殡葬改革上易生隔阂的一个关键所在。因此,倡议书呼吁应合理确定殡葬改革的原则,是合乎道理的。
  至于倡议书所提及的应加强对乡村传统丧葬礼俗的保护,这一点倒是有加以讨论的必要。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以及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乡村的传统日常生活习俗在逐步减少、变异或消亡。因此,对具有地区和民族特色的传统丧葬习俗进行保护是非常可取的。比如,土家族传统的“跳丧舞”(又称“散忧祸”),以其独特的丧葬仪式反映着传统巴人乐观豁达的生死观念,具有重要的文化类型学意义,现已成为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如彝族、苗族等传统丧葬仪式及其文化,现也正面临消亡。史诗《查姆》是彝族民间办理丧事时,“毕摩”念诵的经书。现懂此经书的“毕摩”已不多,懂的人且多已步入高年,相关知识确实应进行抢救性研究与保护。
  另一方面,当代乡村的丧葬礼俗鱼龙混杂,需要加以辨证审慎地区分。比如倡议书所津津乐道的传统丧葬礼俗的程序化、规范化、仪式化,的确在伦理道德教化方面发挥着一定功能,但相关礼俗的繁琐俗套也颇限制生者真情实感的投入。与此同时,还极易产生靡费铺张的现象。此外,民间丧葬礼俗中还往往掺杂着不同程度的风水迷信行为。诸如倡议书所说对当下乡村摆路祭、摔丧盆、打丧幡等丧葬礼俗也应予以保护,恐怕就有些走了“回头路”。自民国时期以来,破除迷信、务求简便、革除繁杂靡费、实行短丧等,一直是国家殡葬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事实上,随着近些年来乡村社会的发展,当下乡村的丧葬礼俗自身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简化,这也是国人部分进行革新的结果。因此,客观地讲,类似披麻戴孝、摆路祭等相关传统丧葬礼俗,恐怕更多只在民俗学的层面上更具意义。
  毋庸置疑,丧葬礼俗属于文化的范畴。恰如文化学者所指出,文化具有三个层次:即与文明同构的文化内核、辅助内核的宗教价值观体系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习俗、习惯等适应自然、利用自然的各种技巧。三者之间,文化内核居于主导地位。文化内核发生变化后,第二、三层次的文化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只不过,包括日常生活习俗在内的第三层次的文化,变化相对缓慢。
若以此来关照中国丧葬礼俗的历史变迁,便会发现,传统丧葬礼仪的制定,实际上是我国传统农业文明的产物。与此同时,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传统丧礼的本质在于维持、强化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与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是相适应的。民国时期等级制度解体后,传统的丧葬礼仪也便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已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和需要。为了建设现代国家以及构建现代文明之需,民国时期历届政府也着意对传统习俗进行改造。如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式丧礼(诸如国葬、公葬等),反映着新的时代气息,是符合时代潮流发展的。
  民国时期改造旧习俗、建设新型国家的努力,为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继承。1956年殡葬改革的启动,表面上看与当时相对贫困的经济环境有着极大关系。但就历史渊源而言,与民国时期揭橥的建设现代文明的历史脉络也是一致的。在新中国殡葬改革启动后的一段时期内,党和国家政府对传统殡葬礼俗进行改革的目的,便是要将丧葬活动的意义从传统的指向宗法家族的层面转移到对社会贡献的面向上来。一个人的死亡,已不仅仅在其宗族或家族谱系中具有位置,更重要的是还将其纳入到对国家和社会贡献的坐标体系之中。比如,具有广泛社会动员作用的追悼会,在新中国后第一个三十年便曾得到广泛运用。这与当时国家所推行和倡导的社会组织、意识形态是相一致的。在政府部门的强势介入下,传统的丧葬习俗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曾经一度绝迹。
  不过,这样的一种情形,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却逐渐发生了变化。伴随着社会单位制度的解体以及市场经济的兴起,特别是政府在民俗改造运动中的有意无意退出,对殡葬礼俗的规范忽然出现了“真空”。由于各种原因,追悼会等新型丧葬仪式在上个世纪末以来开始走向边缘。由此一来,在传统丧葬礼俗受到巨大冲击、“新”式的丧葬礼俗未曾完全确立反而逐渐式微的情形下,导致民间特别是乡村的传统丧葬习俗再次抬头,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泥沙俱下,发生着程度不同的变异。换句话说,当下乡村的丧葬礼俗,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传统丧葬礼俗,恐怕也要打上一个问号!
  尽管如此,倡议书却也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殡葬礼仪之于丧葬活动的重要性以及究竟当如何来对待传统。回顾六十年来的殡葬改革,政府部门在丧葬礼俗上“破”多而“立”少。仪式的一味简化,必不可少地带来了内容的缺失,同时也使得相关仪式的教化功能随之弱化乃至消亡。
  可以说,时至今日,在关系殡葬改革的一些基本问题上,政府、社会和民众之间,仍有许多方面未能达成共识。政府部门在殡葬改革方面,也已进入瓶颈期。比如,殡葬活动的本质,究竟当是什么?面对传统的丧葬礼仪,究竟如何推陈出新?殡葬改革究竟应朝哪个方向发展?如此等等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依然在困扰着当下殡葬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由此一来,也便难以建立起一套既尊重传统又符合时代潮流发展的现代殡葬礼仪体系。而这,也便使得政府的殡葬改革极易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
  时代的发展,显然需要符合时代潮流的现代殡葬礼仪体系。《论语》有云:“丧,与其易也,宁戚”。在很大程度上,殡葬活动是生者向逝者表达哀思的高级情感和文化活动。殡葬活动的这一本质属性,也便决定了在现代社会殡葬礼仪的构建上,首先应以有利于真情实感抒发的“尽哀”为指归,其次才是被赋予一定的社会文化意涵。只要对殡葬活动的本质以及自上世纪初以来的殡葬改革史进行一番正本清源的省思,其实也并不是没有可资借鉴的相关资源。在现代社会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探讨更加富有弹性、更具柔性的现代殡葬改革路径,满足人们多元化、个性化的现代殡葬需求,进而构建出一套现代的丧葬礼仪体系,已是政府、学界乃至社会各界亟待解决的一个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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