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43 发表于 2024-12-06 1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监字〔2005〕34 号)、《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中国殡仪馆结合瑞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职工)。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带头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带头文明祭奠、生态祭扫,主动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直系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管理,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第四条 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问责处理坚持严格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公职人员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以问责代替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七条 公职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落实好殡葬改革管理的政策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关于殡葬管理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明令禁止的殡葬活动行为置若罔闻,4008341834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的殡葬改革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的;
(五)消极对待上级殡葬改革部署要求,执行不力、瞻前顾后、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工作不力,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分析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七)参与大操大办丧事活动,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枢、搭设灵棚、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林区、景区非指定地点乱焚乱烧纸钱、燃放鞭炮的;
(八)违反规定建活人墓、超标准建墓、乱埋乱葬的;
(九)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加重问责:
(一)在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利用职务影响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保护区及主要河流两岸、堤坝200米内,耕地、国有公益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铁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两侧控制范围内安埋遗体,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活人墓或家族墓的;
(三)参与偷运遗体违法土葬的;
(四)将应当火化的死亡直系亲属进行遗体装棺土葬的;
(五)死者直系亲属将死者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
(六)死者直系亲属为死者毁林建墓的;
(七)为应当火化的死者提供土葬用地的;
(八)私自买卖墓地的;
(九)对逃避火化实行土葬的公职人员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丧葬补助费的;
(十)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侮辱人格的,或者进行围攻、殴打、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一)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并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1年内不执行殡葬管理规定被问责2次以上(含2次)的;
(十三)领导干部或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服务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有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的。
第九条 造成以下情形的,追究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一)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单位干部职工相关丧事报备和情况跟踪不明的;
(二)因乡镇(农场)监管不力,造成所辖区域内社区、村组未经批准非法建立公墓,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因乡镇(农场)工作不力、举措不实,造成所辖区域内墓地、坟墓底数排查登记存在重大偏差,发生瞒报、篡报、伪报相关数据的。
第十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违反殡葬管理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民政部门会同乡镇(农场)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通过,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启动问责。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责令作出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二)停职检查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引咎辞职的,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由任免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四)责令辞职和免职的,由任免机关按规定办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应告知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受到第十一条第(二)至(七)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中央、省、州驻瑞丽有关公职人员的问责,由当地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违反此规定的,一律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问责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